人类本质与自主哈贝马斯对自由优生学的批判(2)

来源:人类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23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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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哈贝马斯来说,在整体上修改基因将导致改变“人类”物种的伦理自我理解的风险。因此,他主张“将人类本质道德化”,这可视为对现在的人类伦理自

对哈贝马斯来说,在整体上修改基因将导致改变“人类”物种的伦理自我理解的风险。因此,他主张“将人类本质道德化”,这可视为对现在的人类伦理自我理解的承诺。但就像哈贝马斯所提出的,“从整体上对道德作出的评价,其本身并不是一个道德判断”③Jürgen Habermas, The Future of Human Nature, p.73.,因而,对上述承诺给出任何道德上的论证是不可能的。据此,哈贝马斯提出了一个古老的非义务论问题“为什么(人)应是道德的?”但是,就像我将要论证的,他没有回答这个问 题。

三、基因工程与人类本质的物化

除了一篇1958年的百科全书词条外,在哈贝马斯的著作中很难发现明确地对“人类本质”或人类学进行论述的文字。④关于哈贝马斯早期著作中关于人类学地位的论述引自霍耐特,参见Axel Honneth, “Habermas’Anthropology of Knowledge: The Theory of Knowledge-Constitutive Interests”, in The Critique of Power,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1, pp. 203—239。即便在他的《现代性的哲学叙事》中,哈贝马斯只是在不显眼的地方提到了阿诺德·盖伦(Arnold Gehlen)和赫尔穆特·普莱斯纳(Helmut Plessner),但没有用到人类学这个词。尽管从一封写于1972年的信中,似乎可以看出普莱斯纳的著作对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他仍坚持认为人和(其他)动物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语言。因而,哈贝马斯把普莱斯纳的“去中心的位置性(excentric positionality)”这个概念理解成语言结构的表达,而不是相反。哈贝马斯对人类学的这种怀疑,针对的是其中所包含的任何一种本体论的态度和具体的人类学的结论。这导致的问题是,30年之后哈贝马斯自己是否能应对自己提出的这个批评。 《人类本质的未来》一文中的“人类本质”是否也是一个本体论概念 呢?

在那篇文章中,哈贝马斯并未对人类本质给出任何明确的定义,这令人奇怪。文中的“人类”给人的初步印象就是:人是(自然)出生的,例如没有经过基因修改。这里的“自然”或“自然的”意味着带有偶然性的“生长”。哈贝马斯将“生长”与带有意图的“制作”进行了区分。考虑到当今生物技术引发的挑战,这一自然的、偶然的人类出生,对于每个人类个体而言具有的是一种生存论的和规范性的意义——因此对其进行操控将导致严重的伦理后 果。

尽管这是一种十分普通的偶然性,但就我们对其所能的理解而言,它已被证明是人有能力成为自己、以及人际关系中根本性的相互平等的必备条件。①Jürgen Habermas, The Future of Human Nature, p.13.

由此,对人类个体的“自然”属性进行基因修改,改变的是这个人的自我理解以及他或她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之所以如此,源于一个事实,即该个体的“自然”属性成了一个外在主体的意愿的表达。哈贝马斯称之为“一种特别的家长专制(paternalism)”②Ibid., p.64.,以此来强调基因工程从根本上不同于其他形式的越俎代庖,因为它改变的是人的自然禀赋。如果考虑到哈贝马斯一贯所持的乃是非形而上学立场,这个观点便成了问题的关键所在。布坎南(Allen Buchanan)在其著作《从偶然到选择》中指出,如果不诉诸形而上学的资源而把基因修改定义为单一决定因素,这是不可能的。③Allen Buchanan, From Chance to Choice, Genetics and Justi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另 可 参 见Bernard G. Prusak, “Rethinking ‘Liberal Eugenics’”, Hastings Center Report, 6:31—42, 2005,p. 32ff。

(哈贝马斯的)观点似乎是想说,基因干预导致的是一个完全不同的个体的产生,而环境干预只能对这个人稍作改变。这类形而上学的隐喻是误导性的。基因型和表现型之间的关系,不能还原为任何传统的形而上的关系,例如质料与形式、物质与属性、本质与偶然性。①Allen Buchanan, From Chance to Choice, Genetics and Justice, p.160.但是,哈贝马斯明确拒绝他的论述具有本体论或形而上学的维度,他认为基因作用和其他形式的作用之间的区别植根于“不同行动方式的逻辑”,后者在生活世界中是确定有效的。这与我们区分无机和有机的直觉能力一样,依赖于“和世界打交道的具体方式”②Jürgen Habermas, The Future of Human Nature, p.44.,并与后者紧紧交织在一起。通过援引亚里士多德,哈贝马斯在行动者的技术态度——即“从事生产的人的态度”(同前引),与实践态度——即“在互动交流中理解他人的态度”③Ibid.之间作了区 分。

值得指出的是,在接下来的论证中,哈贝马斯对所有形式的实践态度作了比较。“述行的态度(performative attitude)指的是主体希望(通过语言交流)理解他人……,农民的实践是驯化牲畜和耕作土地,医生的实践是诊断并治愈疾病,育种者的实践是选择改善种群的遗传特征”④Ibid., p.45.,这些实践的共同特征都是对自然有所尊重。通过这个论证,哈贝马斯强调了一种特殊形式的人类实践⑤Hannah Arendt, The Human Condition,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8.,同时把它(即述行的态度)与一种特殊的对待自然的态度作了对比。如果不这么处理的话,就不能把上述对自然的修改和干预的行为(例如治疗)与技术的态度区分开 来。

文章来源:《人类学学报》 网址: http://www.rlxxb.cn/qikandaodu/2021/0223/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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