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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本质与自主哈贝马斯对自由优生学的批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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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个论证将我们的道德能力置于一个自然化的语境中,把道德能力作为道德行动的可能条件。“物种伦理”这个概念表达的正是这个思想,因为它把自然作
这个论证将我们的道德能力置于一个自然化的语境中,把道德能力作为道德行动的可能条件。“物种伦理”这个概念表达的正是这个思想,因为它把自然作为出发点,从整体上人类道德可以理解成一种“物种伦理”,因而它是存在发生转变之可能的。同时,这个概念也蕴含了一个断裂,与哈贝马斯一贯所坚持的商谈伦理中的核心——义务论伦理学的不一致,后者强调的是道德哲学的先验性。尽管,在康德那里并没有忽略“人类本质”概念所具有的意义,但他还是否定了把道德哲学和伦理的有效性建立在人类学论断之上的可能。②Jeffrey Edwards, “Self-Love, Anthropology and Universal Benevolence in Kant’s Metaphysics of Morals”, The Review of Metaphysics, Vol. 53, 2000, pp. 887—914.
就哈贝马斯而言,在其早期著作中,赞同上述康德的观点。他在“伦理的”和“道德的”二者之间作了明确的区分。他把“伦理的”从“风俗 (ethos)”的意义上来理解,大致相当于“习惯”和“约定俗成”。③“道德的”这个概念,通常是在指人类行动的具体的规范性命令层面而言的;而“伦理的”是理论层面的用法,指对具体道德规范性的分析。因而,伦理通常指的是“道德的理论”。根据这种习惯意义上的理解,伦理学和道德哲学可以是相互替换的同义词。在哈贝马斯看来,伦理的商谈是“基于生活历史的语境中的”,并不要求是普遍的,要处理的是类似生活风格和身份认同等依托于文化背景的具体问题。相比之下,“道德的、实践的商谈要求与所有现成的、具体的伦理生活保持距离,把自己从赋予个人身份并与其紧密交织着的生活背景中脱离出来,因为后者都是未经质疑的和反思的真理”①Jürgen Habermas, Just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 Remarks on Discourse Ethics, Cambridge, MA: MIT Press,2001, p.13.。基于这样的观点,伦理的标准和道德的标准是不同的,因为它们各自合法主张的适用范围不同。伦理规范提供的是行为应符合的文化习惯,这是与具体的语境相关联的;而道德原则的主张独立于任何文化语境,是普遍性的。哈贝马斯称之为“正义高于善(primacy of the just over the good)”。依循着康德,哈贝马斯认为善生活的问题(伦理学)要和正义问题(道德)相互区分。决不能把道德置于伦理的语境中讨论。相反,伦理和道德问题的区分,必然导致了他从普遍主义的视角来构建其商谈伦理。②参见Jürgen Habermas, “Morality, and Ethical Life: Does Hegel’s Critique of Kant Apply to Discourse Ethics?”,in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 Cambridge: Polity, 1995, p.157。否则,道德的有效主张将仅仅沦为基于某种特殊文化背景的表达,因而成为相对 的。
必须强调的是,为了应对生物技术的挑战,哈贝马斯放弃了这一清晰的划分,因而危及商谈伦理的基础。与此同时,哈贝马斯没有对伦理背景和人类道德之间的关联作深入分析,相应地,也没有提出任何关于为什么应该坚持伦理自我理解并把人类本质道德化的论证。由此本文认为,哈贝马斯的进路突然变成了相当程度上的独断主义——为什么我们要坚持现实中的伦理自我理解,并防止其被基因工程改变?笔者对此的假设认为,这类问题的解决只能在某种“善生活”的概念范畴内,或是诉诸某种规范的伦理学才可 能。
由上可知,哈贝马斯的进路导致的问题便很明显了。他没有从严格的义务论观点着手来论证,这造成了一个问题,即从根本上说我们为什么应该是道德的。对于像亚里士多德式的观点或者人类学的伦理学这类非义务论的探讨来说,这是一个典型的问题。因此,对人类本质的人类学的,而不仅仅是行动理论的理解,这就显得有其必要了。然而,就其早期著作而言,哈贝马斯并没有谈到这个问题,因此有必要从他本人的其他文本中去搜寻是否存在任何可以支持其论断的线 索。
有两个概念值得关注,一个来自乔治·米德(George H. Mead),即由语言作为中介的并通过社会化而达成的个体性,另一个来自阿诺德·盖伦,即人作为一种有缺陷的存在(Mangelwesen)。③关于哈贝马斯早期著作中人类学和实用主义关系的进一步分析可参见Axel Honneth, “Habermas’ Anthropology of Knowledge: The Theory of Knowledge-Constitutive Interests”, in The Critique of Power, Cambridge, MA: MIT Press,1991, pp. 203—239。在哈贝马斯的著作中包含了这两种人类学的解说,但他仅提到了米德——尽管如此,他还是没有明确地指向人类学。事实上,他以实用主义的立场借用了米德的自然主义和非还原论的方法,重构了人类的演化发展。在这样的语境中提到米德的思想,十分重要。其理由有二:一方面,这暗示出哈贝马斯明显思考过米德的思想,这具有某种人类学的意义;另一方面,哈贝马斯突出了语言相对于其他人类学方法的意义。①Jürgen Habermas, “Individuation through Socialization: On George Herbert Mead’s Theory of Subjectivity”, in Postmetaphysical Thinking,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6, pp. 149—204.由此,米德可以理解为这样一位哲学家,他为哈贝马斯道德论述的语言理论提供了人类学的基础。同时,他对哈贝马斯近年来著作中提出的“弱的自然主义”概念也有所助 益。
文章来源:《人类学学报》 网址: http://www.rlxxb.cn/qikandaodu/2021/0223/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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