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全都是罪人康德对趋恶的倾向的普遍性的证

来源:人类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7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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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性论是中国哲学的核心问题,同时基督教原罪思想影响,它也是西方哲学的重要话题之一。康德在其著作《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处理了这一问题:尽管在自然禀赋意义上的人性

人性论是中国哲学的核心问题,同时基督教原罪思想影响,它也是西方哲学的重要话题之一。康德在其著作《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处理了这一问题:尽管在自然禀赋意义上的人性(Menschheit)是“向善的原初禀赋”,但人运用自由而造成的本性(Natur)则是普遍的“趋恶的倾向”:“在每一个人身上,即便是在最好的人身上,这一点[恶]也都是主观上必然的”,它“与人性自身[……]交织在一起,仿佛是植根于人性之中(Rel.6:32)。①除《纯粹理性批判》采用B版页码外,本文有关康德著作的引用使用普鲁士科学院版《康德全集》的卷数和页码。例如,GMS 4:429=《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全集第4卷,第429页。译文参考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有改动。文中所涉及引用著作的缩写及对应中文名、书名如下:Prolegomena=《未来形而上学导论》(Prolegomena zu einer jeden künftigen Metaphysik)GMS=《道德形而上学奠基》(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KpV=《实践理性批判》(Kritik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KU=《判断力批判》(Kritik der Urteilskraft),Rel.=《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Die Religion innerhalb der Grenzen der blo?en Vernunft),MS=《道德形而上学》(Metaphysik der Sitten)。

但是,人为什么普遍地是恶的?为什么“诅咒性的审判”——“这里没有任何区别,他们全都是罪人”——会伴随着每一个人(Rel.6:39)?康德并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而是认为“有经验就人们的行为所昭示的大量显而易见的例证,也就可以省去迂腐的证明了”(Rel.6:33)。但是,这一省略却引发了对恶的普遍性的诸多质疑。例如,丹尼尔·奥康纳(Daniel O’Connor)认为,康德无法证明恶的普遍性,因此他的性恶论只是犹太-基督教原罪思想的残留。[1](p297)

本文主张,康德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已经以隐藏的方式提供了对恶的普遍性的证明,即人类学可以经验到的人抵抗德性的感性阻碍,而这个经验的最终根据在于他的批判哲学理智世界和现象世界的基本划分。

一、问题的提出:恶为什么是普遍的?

康德认为“人天生是恶的”(Der Mensch ist von Natur b?se),趋恶的倾向是“普遍地属于人的(因而被设想为属于人的族类的特性)”(Rel.6:29)。但是,恶为什么是普遍的?

这个问题会变得更为尖锐,如果我们注意到康德在一开始认为趋恶的倾向只是两个选项中有待证明的一个的话。胡学源认为,“康德并没有谈论过所谓‘趋善倾向’,也没有对其给出任何可能的界定”,[2](p155)但这是不符合文本的。在讨论趋恶的倾向时,康德还提到其对立面趋善的倾向,即“赢得的(如果它是善的)”倾向(Rel.6:29)。事实上,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第一篇的引言里,康德只是将“人天生是善的,或者说人天生是恶的”作为一个“选言命题”提了出来(Rel.6:22)。就是说,普遍的趋恶的倾向并不是康德研究的前提,而是有待证明的命题。

善和恶的本性之所以在一开始是一个选言命题,是因为从康德的任性自由(Freiheit der Willkür)概念推不出恶的本性来。康德最早持“交互性命题”,即“[意志]自由和无条件的[道德]法则是彼此相互回溯的”(KpV 5:29),但如果自由只是服从道德法则的自由,人为什么会为恶的问题就很难解决了。《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的任性概念克服了这个困难。根据亨利·阿利森(Henry )的“结合论”(Incorporation Thesis),[3](p51-52)人的“任性的自由具有一种极其独特的属性”,它只有把“动机采纳入自己的准则”之后才能为这种动机所规定,“道德法则在理性的判断中自身就是动机,而且谁使它成为自己的准则,他在道德上就是善的”;谁把不纯粹的动机“(因而也连同对道德法则的背离)纳入自己的准则”,他就是一个恶人(Rel.6:24f.),就是说,善和恶的动机对任性而言都是可能的。

这样,人至少有从普遍的善开始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第一篇的引言里,人性的善恶是一个选言命题:“人心中的善或者恶[……]就只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才叫做生而具有的,即它被看做先于一切在经验中给定的自由运用(从孩童时代一直追溯到出生)而被奠定为基础的”(Rel.6:22)。事实上,任性自由从善的可能性要更大一些,如果我们注意到,任性自由和意志自由一样都是服从道德法则的自由而不是在善恶之间选择的自由的话。根据胡好的解读,康德的任性自由是一种两可自由,即“既可选择感性动机,又可选择理性动机的自由,这种自由不在乎选择的内容是感性动机还是理性动机,而是强调选择任何一项的同时还存在另一个候选项,因而它[……]着重于选择能力”。[4](p61)阿利森持则相反的观点,他认为任性自由不是选择自由,而造成恶的是对从善的任性自由的滥用。[3](p134-135)他之所以这么认为,是因为康德自己就认为自由就是任性独立于感性偏好刺激、执行道德法则的基本属性,恶只是这种自由的无能(Unverm?gen,MS 6:223,康德这一观点部分源自鲍姆加登,见本文第二节)。因此,趋恶的倾向不是任性自由的本质属性,它最多如刘凤娟所言只是“以附属的方式存在于人的本性中的,它们绝不可能取消向善的禀赋的主导地位”。[5](p.33)

文章来源:《人类学学报》 网址: http://www.rlxxb.cn/qikandaodu/2021/0427/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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