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曲普法”的人类学启示

来源:人类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6-10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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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方通常的观点以为,法律意味着客观的、抽象的、理性的正义,只会出现在文本之中,与主观性、娱乐性的戏曲、舞蹈等艺术形式无涉。但在中国,戏曲与法律的关系可谓悠久长远。
西方通常的观点以为,法律意味着客观的、抽象的、理性的正义,只会出现在文本之中,与主观性、娱乐性的戏曲、舞蹈等艺术形式无涉。但在中国,戏曲与法律的关系可谓悠久长远。田仲一成、华德英、姜士彬等学者从人类学的角度,探讨了戏曲与地方节庆、宗族伦理之间的关系,朱苏力、徐忠明、孙永兴等学者就传统戏曲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展开不少讨论,而裴宜理、大卫·奥尔姆、孟悦等学者分别探讨了从瑞金到延安再到新中国国家政策与地方戏曲的关系。相对来说,对今天“戏曲普法”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戏曲普法”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帮助我们把研究重心从“纠纷解决”转向法律的“传播过程”。
 一出普法小品
“家庭暴力真绝情,害人害己害家庭,这可不是家庭小事,而是侵犯了妇女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咱们一定要携起手来,共同制止家庭暴力。”台上一位中年妇女这样呼吁道。这是2008年元宵节期间在河南省高台村上演的一出戏曲小品《不能走这条路》。表演者是农村的戏曲爱好者,在地方政府官员的指导下,以演戏的方式来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这出小品讲述了一位农村妇女因为经常遭受醉酒赌博的丈夫家庭暴力而喝农药自尽的故事。女主角名叫小珍,男主角名叫二狗,他们育有一女。为了整个家庭的运转,小珍忙里忙外,除了在地里干活,还得给家人做饭。相反,二狗游手好闲,成天喝酒赌博,回到家就往沙发上一躺,并要求小珍茶饭伺候,稍有怠慢,便对她拳打脚踢。一天,二狗欠下赌友占光巨债,走投无路之中,把房子和妻子作为个人财产还债,并把家门钥匙交给占光。占光拿到钥匙,半夜之中到他家,强奸了小珍。小珍悲愤不已,绝望之中喝农药自尽,临死之前给村妇女主任打了电话。村妇女主任立即报警,警察随后到来,将二狗和占光逮捕,绳之以法。
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之一是增强人民法治意识,塑造“知法、守法、懂法”的新型公民。从1986年开始,中共中央开启了一系列的“五年普法计划”,其形式多种多样,有标语宣传、喇叭广播、电视直播、网络直播、法制知识竞赛等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写入了2001年的《婚姻法》和2005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然也成为农村普法工作的内容之一。河南、山东、陕西、河北等地区的民众有长期听戏看戏的习惯,“戏曲普法”逐渐成为当地宣传法律法规的主要形式。
纠纷研究的不足与萨利·梅丽的努力
西方人类学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基本上是以纠纷解决为核心,霍贝尔、卢埃林、格拉克曼、纳德尔等人的经典研究就是例子。最近,不少学者如弗郎兹·本达-贝克曼和万安黎等呼吁,如果法律人类学要有所推进,就应该走出之前以纠纷研究为核心的模式,不论这些研究是“规则中心范式”还是“过程主义方式”。就中国的法律人类学研究而言,从新中国成立前林耀华的《金翼》和费孝通的《乡土中国》等著作对乡村纠纷现象的描述,到晚近黄宗智的“第三领域”、梁治平的“习惯法”、朱苏力的“司法实践”、朱晓阳的“延伸个案”、赵旭东的“权威多元”等讨论,无不是以纠纷为核心探讨不同时期国家法与地方法的关系。总之,中西方法律人类学在纠纷研究方面已取得相当辉煌的成果。不过,在一定程度上这也导致了法律人类学研究主题的单一化。
最近去世的美国法律人类学家萨利·梅丽在拓展法律人类学的领域方面作出了杰出贡献。在2006年的专著《人权与性别暴力:将国际法翻译为地方正义》里,她探讨了人权观念在印度、斐济、美国、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等五个区域的传播过程。梅丽注意到,联合国颁发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里面,妇女的权利是以西方式的个体人权为核心,其核心是个人具有不可剥夺的与生俱来的私人财产权、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等等。然而,不同地方的文化对于个人财产权、身体完整权的定义也不一样。那么,当这些来自西方的人权观念在不同地方推广的时候,首先要面对的是不同法律观念的差异问题。
梅丽把目光锁定在那些不同法律的翻译者上,比如社会工作者、社会行动者、大学教授、民间组织的工作人员等等。他们一方面有关于西方妇女人权的知识,另一方面对于地方的文化也很熟悉。因此,他们在妇女的人权概念和地方文化之间扮演着中间人和翻译家的角色。梅丽注意到,地方并非权力和文化真空,外来人权观念在地方的翻译过程必须要经过一个“语境化”的过程。首先,从权力关系上来说,跨国妇女人权观念的推广者必须要和所在地方的权力机关进行沟通。其次,为了让当地民众接受这些外来法律理念,相关法律人士在翻译的过程中,必须要借用当地的文化观念或象征符号。比如,在中国推广妇女人权概念的时候,性别行动者会加入儒家传统关于家庭和谐的内容,以方便受众更好地理解。这些中间人的具体推广手段包括标语书写、街边演讲等。梅丽指出,沟通技术在法律传播的过程中非常关键。尽管梅丽的讨论没有特别关注到“戏曲普法”,但她的思考对于我们研究中国的相关现象同样具有启发性。她的研究与我们关注的主题极其相似,也就是当一种外来的法律观念进入一个新的地方的时候,当事人需要采用什么手段来进行普法的过程。

文章来源:《人类学学报》 网址: http://www.rlxxb.cn/zonghexinwen/2021/0610/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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