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视野中的当代村规民约与农村社区治理(3)

来源:人类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1-13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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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大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大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农村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加上联产承包责任制搞得早、来得猛,许多工作没有跟上去,因此,一些农村的基层组织曾一度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思想政治工作软弱涣散;以致赌博偷盗、打架斗殴、买卖婚姻、乱砍滥伐山林等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广大农民对此很不满意。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各地农民群众纷纷建立自治组织,比如“议事会”“互助会”“寨老会”“议榔会”等;推选作风正派、热心公益事业、有能力有威望的人作为自治组织的负责人。这些群众自治组织调解民事纠纷,兴办公益事业,维护社会秩序,开展文化活动。为了规范大家的行动,这些群众自治组织沿用五六十年代曾在部分村寨采取过的措施——制订乡规民约[22]。

20世纪80年代中期,人民公社制度被废除后,乡镇基层政权得以重建。随着国家政治权力从乡村退出,村规民约作为一种传统文化资源重新走向前台。在健全基层党组织的基础上,全国各地逐步建立了具有村民自治性质的村委会。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确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朝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其第十六条规定,“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23]。以此为标志,村规民约被国家法律制度正式吸纳,成为农村自治的工具箱中工具之一。199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了村规民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加注重国家法律政策的权威,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24]。

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2018年12月,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等7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所有村、社区普遍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村规民约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不断得以凸显。上述政策文本是村规民约在当代中国乡村社会中发挥功能的法理依据。可见,当代村规民约已经是当代中国乡村振兴和农村社区治理现代化中的一部分了。

四、作为社区治理工具的当代村规民约

近年来,村规民约被一些地方政府视为“柔性的治理方式”,可以配合国家“硬法”,填补基层农村的法治洼地[25]。也有研究者提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施行“法治双轨制”,灵活运用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民间智慧,推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创新[26]。当代村规民约之所以能够被吸收、改造成为农村治理的工具,主要在于中国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的巨大差异以及与此相关联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社会学家张静认为,国家进入乡村秩序有“立法进入”和“仲裁进入”两种方式。在中国农村多属于第二种情况。国家对农村的特殊制度安排,使得基层组织在选择执行国家规则方面有相当程度的选择空间。基层组织对村民身份的确认,是村民获得选举权力、集体收益和福利的基础[27]。而村规民约正是确认村民资格的重要机制之一,而这也正是当代村规民约可以作为农村治理工具的制度性条件。从村民的角度而言,大多数村民遵从村规并在集体事业中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因为这些安排比外加的制度更能令他们受益[28]。村规民约作为一项书面签约的村庄正式制度,可以以其规范条例确定个体对村集体的归属关系,从而促进村庄的社会整合[29]。

当代村规民约已不能完全等同于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村落或民族的习惯法。当代村规民约是国家正式法律和政策所倡导的一种社区治理方式,它是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针对集体公共事项民主讨论、协商,制定规范并实施的一系列组织和过程。作为社区治理工具的当代村规民约是一种建立在同意权力基础之上的契约,契约规定了个体应履行的责任和应获得的权利。其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基础在于村庄的每一家户的知情和同意。

文章来源:《人类学学报》 网址: http://www.rlxxb.cn/qikandaodu/2020/1113/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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