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视野中的当代村规民约与农村社区治理(4)

来源:人类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1-13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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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笔者在2017-2018年对华北农村不同类型村庄进行田野工作时发现,村集体拥有资源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村规民约的风格。一种是强资源的管制型,另一

笔者在2017-2018年对华北农村不同类型村庄进行田野工作时发现,村集体拥有资源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村规民约的风格。一种是强资源的管制型,另一种是弱资源的民主型。一般来说,村集体有较多资源(如拥有集体企业、有集体土地收益或厂房出租收益等)的村庄往往会导致一种管制型的村规民约,即相对硬性规定村民必须遵守某些规范,否则就不能享受福利待遇,甚至一些需要村委会盖章的事项都不能得到批准。一些相对贫困或者集体资源较少的村庄,在制定和实施中则会更加注意关注党员、村民代表、普通村民的意见,以获取大多数村民的支持。在很多村干部看来,村庄缺少物质资源,就没有办法调动老百姓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调研发现,凡是利用村规民约有效推进社区治理的村庄,也大都是上级政府眷顾的项目村或试点村,这些村庄往往能获得比其他村庄更多的项目资源。这种现象实质上反映出村规民约制定和施行中的一种物质化倾向,即认为,缺少物质资源,制定村规民约也没用;施行村规民约,必须要有物质激励。

与此同时,一些取得成功的村规民约呈现出一种民主化和程式化的特征。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提出了“三上三下”模式[30]、“三下三上”模式[31],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社区治理水平。但是细心的研究者会发现,上述两种成功模式的内在精神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原有之义,只不过是按照其要求,民主、有序、法治性地展开而已。在笔者的调研中,并非每一个乡镇都要求各村庄制定村规民约,也并不是所有的乡镇要求各职能部门提出指导各村村规民约的意见。这也就意味着,在过去很长时间里,村规民约要么是一种未成文的、非官方的形式在村庄发生作用,要么就根本没有被作为治理工具而使用。而在那些将村规民约应用得较好的村庄,则势必按照民主和一套明确的程序展开,以显示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实际上,当代村规民约呈现出的民主化和程式化的特征其实正好应和了中国农村正在发生的变化。在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扶持力度的同时,一些农村社区的经济社会文化正在发生深刻的转型,这种转型集中表现在农村人口生计方式多样化、人口的高流动性、居住格局的老龄化、传统社会组织解体、个体化的思想观念形成等方面。这是新时代农村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的现实背景,同时也是村规民约发生功能的现实条件。可以说,正是农村社区发生的这种社会文化转型,使得当代村规民约若想发挥积极作用,必须借助于程序正义、内容合规的法理权威。

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当一些地区强制性地在乡村推行村规民约时,村规民约成为基层政府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约束个体行为的工具。人类学家的田野调查表明,在普通村民那里,村规民约是“村干部写下来给上面的人看的,实际上没有什么作用”[32]。最近几年的农村实践中仍旧出现的村规民约“上了墙却落不了地”的尴尬[33],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村庄只是表面上应上级要求制定村规民约作为以法治村的依据,而实际上村庄干部并未将村庄民主自治作为一项重要目标,他们也不想借助村规民约的制定与实施而获得某种程度的“法理权威”,或许他们感到自身并不缺少合法性的权威。

五、总结与展望

近年来村规民约的再次兴盛,实质上起源于农村传统礼治秩序的衰落以及国家行政力量对于村规民约积极作用的大力倡导。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民间社会的传统文化资源,已经被整合进国家治理策略中,从而作为一种社区治理工具而存在,为实现农村社区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服务。在此意义上,当代村规民约已不能完全等同于某一民族、某一地区的民间习俗或习惯法。村规民约是处理某一村庄集体公共事务的约定型规范,在这一点上,既不同于国家法也不同于私人契约。因此村规民约的正当性和效力,源自于村集体中每个家户在讨论、协商、谈判基础上做出的同意或合意允诺。因此,当代村规民约的有效性在于村庄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民主协商,而非过分强调借助于物质上的村民福利作为激励。

但是应该看到,中国农村地区范围广,自然生态与人们的生计方式多样,呈现出一种前现代、现代与后现代相互交织的复杂多元局面。现代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完全建立,乡土社会身处一种急剧的转型过程之中,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层出不穷。此外,还要特别注意不同农村地区经济方式发生的转变,以及现代法律观念、城市矛盾纠纷解决方式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介对农村社区居民思想观念及社会实践的影响。因此,在当代,惟有分析特定地域的社会文化土壤(包括生态基础、生计方式、社会组织形式及各种典章制度、包括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宗教信仰和思想观念等意识形态内容)[34],以具体的和棘手的问题为导向,充分尊重和调动村民的主体性,通过程序正义建立起村庄内部的“法理权威”,借助村规民约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才有可能。

文章来源:《人类学学报》 网址: http://www.rlxxb.cn/qikandaodu/2020/1113/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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