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案例为法律人类学奠基(2)

来源:人类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8-2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1940 年代之前的法律民族志研究在区分法律和习俗方面往往不成功。本书第一部分以《罪与海关》为例,论述了“守法的实质”、“经济义务”、“双重组

1940 年代之前的法律民族志研究在区分法律和习俗方面往往不成功。本书第一部分以《罪与海关》为例,论述了“守法的实质”、“经济义务”、“双重组织”、“宗教行为”、“公平交换原则”、“反过来,至少从形式上来说,很难将这种法律人类学研究与文化和社会人类学的其他分支区分开来。布朗在《原始法》一文中建议根据不同的社会制裁来区分法律和习俗,但他本人并没有进行专门的法律民族志研究。如果从广义上理解法律规则,林耀华的《金翼》也可以看作是一部法律人类学著作。此外,由于部落社会往往没有文字记载,如何理解当地人的习惯规则也成为研究人员的难题。有些人依赖长期观察。比如巴顿,因为他的职位,在伊富高的社会里生活了将近十年。有些人依靠强大的记者的帮助。例如,在查佩拉的调查期间,两名部落首领利用他们的权力鼓励他们的臣民提供信息。这些研究方法都是偶然的,可遇而不可求。

研究方法的突破来自哥伦比亚大学的跨学科努力。该校著名人类学家博阿斯自进入20世纪以来一直致力于研究北美印第安人。在此过程中,他还组织培养了一批以学生为主的科研队伍。到 1930 年代初,他的团队成员 Hobel 和 Jane Richardson 开始关注法律问题。由于之前没有学习法律的经验,博阿斯请来了学校法学院的著名法学家、现实主义法律运动的先驱代表卡尔·卢埃林(Carl Llewellyn)。后者向他们推荐了美国法学院流行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尤其是所有社会都存在纠纷,印度人也不例外。同样,印度人也必须有特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只要观察纠纷解决案例,就可以了解纠纷解决的适用规则,而这些规则就是部落社会的习惯法。根据这种研究方法,霍贝尔和简·理查森分别于 1940 年完成了他们的博士论文《科曼奇印第安人的政治组织和法律方法》和《基奥瓦人的法律与性质》。值得一提的是曲同祖的《中国法》。和中国社会”也提到了这些作品。一年后,在霍贝尔和卢埃林出版的《夏安之路》中,他们正式将这种研究方法命名为“争端案例研究法”。事实上,在以往的研究中,马尔科夫、巴顿、奥斯汀等人都曾使用过案例,但本书的独特贡献在于,它提醒了人类学家为什么要收集案例,并阐明了案例研究的广泛用途。 .用两位作者的话来说,“纠纷案件是出现问题的案件,也就是违反规则的案件……正是这些纠纷案件创造、破坏、扭曲或果断地建立了规则、制度和权威……因此,仔细寻找和分析争议案例是发现法律的唯一途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格列佛称这位合著者为“当代人类学法律研究的开端”。此后,法律人类学研究,无论是重规则,重过程,甚至是话语分析,一直以纠纷案件为中心。这也是法律人类学相对于其他人类学分支的独特之处。

(作者:上海国际研究)大学法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8月18日第2232期作者:王伟臣

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cssn_cn了解更多学术资讯。

文章来源:《人类学学报》 网址: http://www.rlxxb.cn/zonghexinwen/2021/0825/728.html



上一篇:征片|第二届民族影视与影视人类学作品征集启
下一篇:法律人类学研究中的参与观察法

人类学学报投稿 | 人类学学报编辑部| 人类学学报版面费 | 人类学学报论文发表 | 人类学学报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人类学学报》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