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边缘到边缘:法律人类学在中国的译介与传播(11)

来源:人类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1-13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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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王伟臣的专著《法律人类学的困境——格卢克曼与博安南之争》。这本书的选题受到林端的启发,试图通过200余篇(部)英文文献的梳

201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王伟臣的专著《法律人类学的困境——格卢克曼与博安南之争》。这本书的选题受到林端的启发,试图通过200余篇(部)英文文献的梳理,探寻这场争论的真相。全书共分为五章,其中前三章是按照事件的发生顺序对争论起因、经过、结束整个过程的梳理。第四章对这场争论的分歧进行剖析,将其剥离为三重困境:认识论困境,即怎样理解他者的法律;方法论困境,即怎样表达他者的法律;学科身份困境,即法律人类学究竟是交叉学科还是人类学的分支研究。第五章“结论”认为,这场争论通过对非西方法律的研究和讨论,实现了对西方自身法律的反思,打破了西方法律的高等性。虽然受到了法学的严重阻挠,但法律人类学为我们理解法律提供了另外一种视角。其实,在这场法律人类学争论之外,还有其母学科——文化人类学的阐释学的“主位”和解释性的“客位”的争论,即人类学关于自己究竟属于人文学科还是自然学科的争论,而在这背后还有着20世纪中叶整个西方社会科学从实证主义到诠释学的知识论方式的过渡。所以在梳理的过程中,因能力所限,作者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2017年前后,关于格卢克曼的研究也实现了突破。刘顺峰在《民族研究》上连续发表了两篇专题论文,即《从社会情境分析到扩展案例分析——格拉克曼法律人类学方法论思想研究》(2016年第1期)与《法律人类学知识传统的建构——格拉克曼对法律概念与术语本体论问题的探究》(2017年第1期);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王秋俊的专著《格拉克曼法律人类学思想研究》(格拉克曼即格卢克曼,译法不同而已)。格卢克曼是法律人类学史上承前启后的巨擘,他不仅完善了霍贝尔和卢埃林发明的纠纷案例研究方法,而且还进一步发展成为“延伸个案研究法”。[91]参见前引[15],王伟臣文。 格卢克曼与博安南的争论尽管被不少学者批评为“毫无必要又耗费精力的争论”,[92]前引[69],Simon Roberts文,第4页。但实际上却证明了法律人类学无法解决自我表述的问题,从而促成了此项研究由规则中心范式向过程主义范式的转移。这些观点和影响对于当下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而言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93] 参见刘顺峰:《理论、方法和问题意识——法律人类学对中国法学的知识贡献》,载《江苏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王秋俊:《格拉克曼法律人类学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34-136页。

从整体上看,2010年以后,随着中外学术交流的日益增多,互联网文献库的普及导致外文文献获取难度大幅度降低,前沿、专题研究日渐成为主流。这些作品的出现提升了学术期刊的审稿、发表要求,类似于十几年前的《法律人类学简介》的论文已经越来越少了。而“崭新的、直观可感的、系统真实的法律人类学”[94]参见前引[82],张冠梓主编书,第322页。的传播似乎才刚刚开始。

四、传播的特点与影响

与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相比,法律人类学在中国的译介和传播具有一些鲜明的特点。分析这些特点,不仅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清中国法律人类学诞生和成长的历史进程,而且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的理解法律人类学发展的内在规律及其对中国法学的影响。

在笔者看来,法律人类学在中国的译介与传播主要有五个特点。第一,从空间上看,主要以北京和云贵两个地区为中心。北京主要指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这两家单位有着悠久的学术传统以及更为优质的学术资源;云贵主要指云南大学、贵州人民出版社等科研、出版机构,这与民族法学在中国的地理分布是吻合的。第二,从体系上看,缺乏规划性,传播的偶然性强。基本属于个体、自发型的传播,没有呈现出体系的特征,至今未出现成套的译丛或论丛。据了解,2011年,贵州省民族研究所曾推出“法律人类学译丛”计划,但是目前没有看到成果。第三,从数量上看,规模有限,未成气候。按照上文的梳理,法律人类学在中国的传播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方式):译著、专著(专题研究)和论文。其中,译著仅有8部,数量之少以致《原始人的法》竟然被两个出版社重印了3遍,而(法律)民族志的作品仅有3部;专著仅有3部,且均为2010年以后出版;论文虽有100余篇,但仅及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的十分之一。第四,从论文的平台上看,主要以民族学类、综合社科类的刊物为主,法学类期刊不多,法学核心类期刊更少。从上文可以看出,仅有《法学家》《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等刊物曾参与传播,而民族学的权威期刊《民族研究》近2年来却刊登了3篇法律人类学的译介作品,由此说明,目前人类学界、民族学界更认可此项研究。第五,从人员上看,专职人员极少。很多人曾积极地参与传播,但此后再无后续成果。从事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学者较少,而持续从事法律人类学传播、译介工作的学者更是凤毛麟角,仅有张冠梓、赵旭东、王伟臣、刘顺峰等人。

文章来源:《人类学学报》 网址: http://www.rlxxb.cn/qikandaodu/2020/1113/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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