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边缘到边缘:法律人类学在中国的译介与传播(4)

来源:人类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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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2年8月,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严存生等人所翻译的霍贝尔的名著《原始人的法》。[38][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992年8月,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严存生等人所翻译的霍贝尔的名著《原始人的法》。[38][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为给译著做“广告”,在出版的前一年,严存生在《法律科学》上专门撰文介绍霍贝尔的法人类学,内容和译著中的“译者前言”部分大致相同。参见严存生:《霍贝尔的法人类学》,载《法律科学》1991年第4期。 一年后,该书的另外一个译本,即周勇翻译的《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为什么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没有一部西方法律人类学的译著,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突然于一年之内出现了一本书的两个译本?《原始人的法》究竟是怎样的一部作品?在英美法律人类学界,霍贝尔是继马林诺夫斯基之后的第二代法律人类学家的领军人物,也是第一位专门从事法律研究的人类学家。他的代表作当属1941年与卢埃林合著的法律民族志《夏安人的方式》。在这部书中,两位作者进一步丰富了纠纷案例研究法,成为此后数10年法律人类学领域的标准方法。[39]参见前引[15],王伟臣文。 这部作品也被称为“当代人类学法学研究之开端”。[40] ,Introduction for Case Studies of Law in Non-Western Societies,in Laura Nader ed.,Law in Culture and Societ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9,p.11. 此书的另一重要意义在于,它“使用法律职能(Law-Jobs)的术语,而不是法律或法律制度,从而避免了关于法律究竟如何定义这种无休止没有意义的讨论”。[41]Laura Nader,The Anthropological Study of Law,American Anthropologist,New Series,Vol.67,No.6,1965,p.10. 法律的定义是马林诺夫斯基在20世纪20年代需要处理的问题,而从《夏安人的方式》开始,法律人类学已经不再考虑法律的定义了。不过,在此书写作过程中,霍贝尔曾提议在结论部分像马林诺夫斯基一样阐述一个广义的法律定义,但是遭到了卢埃林的反对,这也是合作过程中为数不多的分歧之一。[42]William Twining,Karl Llewellyn and the Realist Movement,Weidenfeld and Nicolson,1973,p.178. 笔者猜测,这就为后来《原始人的法》为法律下定义埋下了伏笔。

20世纪50年代是法律人类学的黄金时代。格卢克曼、博安南、波斯皮斯尔纷纷学习霍贝尔发明的纠纷案例研究法,完成并出版了各自的经典作品。[43] 前 引 [24],Gluckman书;Paul Bohannan,Justice and Judgment among the Tiv,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7;Leopold ,Kapauku Papuans and TheirLaw,Yale University Publications in Anthropology,1958. 作为前辈的霍贝尔此时已经成为美国犹他大学艺术与科学学院的院长,不可能再只身前往印第安部落进行长达两年的田野调查了。所以,他就综合爱斯基摩人、伊富高人、科曼切人、凯欧瓦人、特罗布里恩德人和阿散蒂人的研究资料完成了《原始人的法》。这里面除了科曼切人之外,其他民族的资料都是来自其他人类学家的研究成果。在此之前,一部严格意义的法律人类学的作品必须是经过田野调查而完成的法律民族志,比如《夏安人的方式》。除了政治人类学家琼·维森特(Joan Vincent)独辟蹊径地认为“《原始人的法》的出版标志着这一学科(法律人类学)真正确立”[44]Joan Vincent,Anthropology and Politics:Visions,Traditions,and Trends,University of Arizona Press,1990,p.307.之外,法律人类学界并没有把这本书列入经典著作的行列。[45] Robert M.Hayden,Review:Rules,Processes,and Interpretations:Geertz,Comaroff,and Roberts,American Bar Foundation Research Journal,Vol.9,No.2,1984,pp.;Chris Fuller,Legal Anthropology,Legal Pluralism and Legal Thought,Anthropology Today,Vol.10,No.3,1994,p.9. 不过,《原始人的法》却开创了一种全新的写作模式——根据二手民族志材料进行理论分析,大大降低了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成本,从而标志着法律人类学不再是法律民族志的代名词。不过,与同时期格卢克曼等人的法律民族志相比,《原始人的法》的确是一部过时的作品。[46]穆尔曾这样评价《原始人的法》:“在今天看来,我们会说这并不是一本很好的书。他所做的是比较了五六个社会,每一个社会都有一个章节。他将每一个社会的法律(规则)缩减成几项原则,他认为这些原则都是从他们社会的秩序中体现出来的。而他没有告诉你他得出这些原则的方法,这就是一种个人的解释。那他怎么知道这些就是原则呢?根本没有办法来证明他的观点是否正确。”张冠梓主编:《法律人类学:名家与名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1页。 既然已经过时了,为什么当时还要翻译这本书呢?首先,当时国内对于西方法律人类学的学术谱系并不了解;其次,《原始人的法》似乎可以回应当时法学界的一场争论。严存生版的“译者前言”开篇就提到:原始社会有没有法律?100多年来,这个很有魅力的问题一直在吸引着许多历史学、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学科的研究者。的确,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以上各个学科都有着重大意义。就法学而言,它涉及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等一系列法理学上的重大问题。前几年里,我国法学界围绕着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属性而展开的讨论也涉及这个问题。应该说至今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很不统一,各人有各人的回答。《原始人的法》这本书就是著名法人类学家埃德蒙斯·霍贝尔对此问题的一种回答。[47]参见前引[38],霍贝尔书,译者前言第1页。

文章来源:《人类学学报》 网址: http://www.rlxxb.cn/qikandaodu/2020/1113/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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