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边缘到边缘:法律人类学在中国的译介与传播(9)

来源:人类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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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另外,西南政法大学曾令健于2009年完成的硕士论文《法人类学视野中的纠纷解决仪式》是一部被低估的作品。这篇学位论文是作者于2008年发表于《社会学研

另外,西南政法大学曾令健于2009年完成的硕士论文《法人类学视野中的纠纷解决仪式》是一部被低估的作品。这篇学位论文是作者于2008年发表于《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4期)的《纠纷解决仪式的象征之维——评维克多·特纳的〈象征之林〉》的延续。象征人类学家特纳虽然身为格卢克曼的弟子,但是没有像老师一样继续借助霍贝尔发明的“纠纷案例研究法”来研究纠纷,而是去关注作为基本社会冲突(纠纷)调节手段的仪式。受此启发,曾令健尝试用“象征人类学的方法对审判仪式以及乡土社会中的纠纷解决仪式进行文化层面的阐释”。[79]参见曾令健:《法人类学视野中的纠纷解决仪式》,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论文第五部分“结语:迈向象征主义的法人类学”甚至针对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危机(可能作者也未能意识到)作出了富有创造性的回应。但可惜的是,作者后来并没有继续象征和仪式的研究。

2000年以后,通过近10年的“填补空白”式的传播,不仅展现了西方法律人类学的模糊轮廓,甚至揭示了法律人类学的范式危机以及回归复杂社会之后与法律社会学的重合问题。但是从整体上看,依然存在三个缺陷:首先,这段时期的译介作品鱼目混杂、良莠不齐,有着大量的重复;其次,对法律人类学历史的梳理仍停留于列举人物、作品、观点的程度,未能展示出不同学者、不同作品、不同观点之间的发展脉络与逻辑关系(比如,很多文章都提到了从“规则中心”到“过程中心”的变化,但没有人分析过为什么出现这种变化);再次,缺乏对某位代表学者或者某种学术观点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正如严存生在2011年解释为什么《原始人的法》能够被两个出版社三次刊印时所说的:“(法律人类学)这一学派对我国的法学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80]参见前引[38],霍贝尔书,再版译者附言第1页。

三、第三阶段:专题式研究

2011年,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张冠梓主编的《法律人类学:名家与名著》。此书的宗旨是:“通过甄选、介绍、评价世界学术史上的著名法律人类学家及其代表性著作,从一个独特的视角反映法律人类学的形成与发展脉络,试图揭示法律人类学理论和方法的全貌,目的是为国内读者提供一本较为详尽、系统地了解国内外法律人类学的学者与著作的工具书,可望弥补目前国内缺乏相关著作的遗憾。”[81]参见前引[46],张冠梓主编书,第428页。所以,在挑选作品时,编者把握了“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共收录了30部经典著作,上至1748年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下至1996年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凡是稍微涉及原始法律、法律与文化的作品都囊括在内。其实,如韦伯的《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费孝通的《乡土中国》都被列入这本选集是相当牵强的。而其中标准意义上的法律人类学作品似乎仅有马林诺夫斯基的《犯罪习俗》、霍贝尔的《原始人的法》、格卢克曼的《部落社会的政治、法律与仪式》、穆尔的《准自治领域的社会控制》、梅丽的《法律多元主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部选集的甄选范围主要是被翻译成中文的作品。而截至2011年,被翻译成中文的法律人类学著作只有上文所提到的寥寥几部。因此,这部《法律人类学:名家与名著》对于西方法律人类学史上绝大多数经典作品都没有涉及。

为了弥补这个遗憾,张冠梓于第二年推出了姊妹篇:《多向度的法:与当代法律人类学家对话》(以下简称为《多向度的法》)。如果说前一部作品基本上是本土化的,那么这部作品则完全是国际化的。此书主要是由编者在“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赴美访学期间采访一些著名法律人类学家的稿件组成的,另有少量稿件则系学友帮助”。[82]参见张冠梓主编:《多向度的法——与当代法律人类学家对话》,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87页。 他们共采访了16位学者,其中除了瞿同祖、千叶正士等6位中日学者之外,其余10位都是欧美学界著名的法律人类学家,包括与格卢克曼、博安南齐名的第二代法律人类学家——波斯皮斯尔(受访时85岁,下同),第三代法律人类学的领军人物、学界双姝——穆尔(84岁)与纳德(78岁),第四代法律人类学家的中坚力量——劳伦斯·罗森(Lawrence Rosen)(67岁)、梅丽(64岁)、约翰·科马罗夫(Johan Comaroff)(63岁)与简·科马罗夫(Jean Comaroff)夫妇(62岁)、安妮·格蕾菲斯(Anne Griffiths)(55岁),第五代法律人类学的代表人物——万安黎(Annelise Riles)(42岁)以及曾担任法律人类学国际协会“法律多元研究会”主席的德国法律人类学家弗朗兹·冯·本达-贝克曼(Franz von Benda-Beckmann)(67岁)。如果把他们的学术作品、研究旨趣以及理论观点按照年龄进行排列,基本上可以呈现出自20世纪中叶以来欧美法律人类学的发展路径。此外,和以往的译介作品不同的是,《多向度的法》采用对话的方式,由作者先提问题,然后分别给出答案。尽管这种方式可能没有达到中西方法律人类学对话的程度,但是对于中国学界深入了解法律人类学家研究问题的渊源以及他们的学术生涯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此外,这种提问的方式巧妙地“引导”国外的法律人类学家围绕各自的研究和观点在同一逻辑层面进行阐述,胜似一次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国际学术研讨会”。[83]参见侯波波:《提供多元视角的法律人类学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12月17日。 此书的封底介绍中提到:“究竟何为法律人类学,这门学科的主要关注点是什么,方法上有何独到之处,最新研究进展又怎样,等等,迄今为止国内学界的介绍和研究或略显陈旧,或语焉不详,或支离破碎。”笔者认为,针对这些问题,此书给出了截至彼时最为深刻的回答。

文章来源:《人类学学报》 网址: http://www.rlxxb.cn/qikandaodu/2020/1113/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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