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边缘到边缘:法律人类学在中国的译介与传播(8)

来源:人类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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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同年,赵旭东在《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2期)上发表了关于西方法律人类学梳理的代表作《秩序、过程与文化——西方法律人类学的发展及其问题》。这篇

同年,赵旭东在《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2期)上发表了关于西方法律人类学梳理的代表作《秩序、过程与文化——西方法律人类学的发展及其问题》。这篇文章依靠同样丰富的外文文献,试图为20世纪法律人类学不同的发展阶段寻找不同的主题——“秩序与原始法律”“规则与过程”“历史与权力”“文化、法律与现代性”,最后以“法律民族志”为题讨论了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值得一提的是,赵旭东是费孝通弟子中为数不多的专门从事法律研究的人类学家。就这一点来看,他在中国法律人类学界的角色有些类似于美国的霍贝尔。霍贝尔的导师博厄斯是美国人类学的奠基人,在博厄斯的一干弟子中,也只有霍贝尔专注于法律研究。无论是霍贝尔还是赵旭东,均在学术生涯的初期就敏锐地发现了本国人类学关于法律研究的不足。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赵旭东阅读了大量的外文原始文献,发表了近十篇(部)与法律人类学相关的研究成果。[70]参见赵旭东:《部落社会中的政治、法律与仪式》,载《民俗研究》1999年第4期;赵旭东:《习俗、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河北一村落的法律人类学考察》,载《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2期;赵旭东:《法律为何?——以文化建构反思为基础的法律人类学札记》,载《清华法律评论》2007年卷;赵旭东:《法律与文化——法律人类学研究与中国经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赵旭东、何利利:《“争”出来的公正——对赣南一村落林权改革的法律人类学考察》,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赵旭东:《启蒙、秩序与发展综合症:法律人类学的中国思考》,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赵旭东、张洁:《从异域到本土:中国法律人类学本土研究的现状与发展》,载《江苏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赵旭东:《作为文化的法律与法律人类学的问题回归》,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再次刊登了一篇法律人类学的作品——朱晓阳的《语言混乱与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截至本文写作之时,在中国知网以“法律人类学”为主题的论文中,这篇论文以2678次的下载量高居榜首。比两年前高丙中、章邵增的论文多出了近1200次。那么,同样都是《中国社会科学》所刊登的关于法律人类学的论文,为何朱文在下载次数上超出两年前的文章近两倍?是不是因为朱文关于西方法律人类学的梳理更加全面、深入呢?恰恰相反,朱晓阳的论述完全跳出了由张冠梓所创立的“马林诺夫斯基与霍贝尔(原始法)——格卢克曼与博安南争论(规则与过程)——纳德、穆尔(法律多元主义)”的叙述范式,甚至和法律人类学的学术脉络没有太多的交集。当然,朱晓阳所谓的“语言混乱”与格卢克曼与博安南争论关切的都是社会科学知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问题:“‘语言混乱’一直困扰着费孝通先生式的知识分子。这种困扰是因为舶来‘实证科学’教条与‘在地’的信念和知识之间无法‘视野融合’引起的”。这种“语言混乱”不仅仅是中国才有的独特性问题,它是全世界所有非西方文明的共同遭遇,比如格尔茨所讲述的“雷格瑞的麻烦”。[71]参见前引[55],吉尔茨文,第84-86页。 于是,朱晓阳便从格尔茨的“整体论”入手,探索如何将其“注入‘法’的实践和法律构建中去”。从这个角度来讲,他在梁治平的《法律的文化解释》与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之间建立了联络。这篇论文的目的并非在于传播法律人类学的知识理论,而在于试图与之对话并回应中国的本土问题。

2008年,明辉发表于《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4期)上的论文《穿行于法律与人类学之间——西方法律人类学的历史、现状及趋势》,根据1988年在弗莱堡召开的第一届法德法律人类学研讨会的会议简报,首次向国内学界介绍了此项研究在欧陆的当代进展。此外,文章还列举了格林豪斯的《为正义而祈祷:美国市镇中的信任、秩序与共同体》、[72]Carol ,Praying for Justice:Faith Order and Community in an American Town,Connell University Press,1986.梅丽的《获得正义与公平:美国工人阶级中的法律意识》[73] Sally Engle Merry,Getting Justice and Getting Even:Legal Consciousness among Working-Class Americans,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0.以及约翰·康利(John Conley)与威廉·奥巴(William M.O’Barr)的《规则与关系:法律话语的民族志》[74] John M.Conley and William M.O’Barr,Rules versus Relationships:The Ethnography of Legal Discourse,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0.本书是芝加哥大学出版社“语言与法律话语”系列丛书之一。康利和奥巴也是这套系列丛书的主编。中文书评请参见胡鸿保、张晓红:《语言、话语与法律人类学:从〈规则与关系——法律话语的民族志〉一书谈起》,载《青海民族研究》2010年第1期。这三部关于美国本土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从而展示了法律人类学的当代趋势,以此说明法律人类学已经不再是研究原始法律的代名词了。实际上,早在明辉的论文发表一年前,梅丽的这部作品就已经被翻译出版了。[75] [美]萨利·安格尔·梅丽:《诉讼的话语——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郭星华、王晓蓓、王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郭星华、王晓蓓、王平三位译者将主标题“获得正义与公平”(Getting Justice and Getting Even)更名为“诉讼的话语”,理由在于,作者考察的是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管辖下的塞伦和剑桥两个城镇及其初等法院的“法律话语、道德话语、治疗性话语以及三种话语的转换”。[76]参见前引[75],梅丽书,译后记第291页。 所以,此书不仅是国内出版的第五部关于法律人类学的译著,也是继马林诺夫斯基的《犯罪习俗》之后第二部被译介到国内的、完全基于田野调查而完成的法律民族志。但是,如果翻开作者为中译本所做的“中文版序言”会发现通篇的关键词却是“法律社会学”。比如,“我认为,本书的中文译本将会对中国法社会学的发展有所贡献”,“我期望本书的翻译将会促进法社会学中比较研究和跨国研究的发展”。[77]参见前引[75],梅丽书,中文版序言第3-5页。 但据笔者了解,梅丽曾于布兰迪斯大学获得人类学专业博士学位,其在纽约大学的主要身份也是人类学教授,可是为什么梅丽要反复强调此书属于法律社会学的作品呢?是不是因为在与梅丽沟通的过程中,三位译者强调自己的法律社会学背景以及此部译著归入“法律与社会译丛”呢?[78] 需要说明的是,郭星华在2009年的一篇论文中把这本译著书归入法律人类学领域。参见张晓红、郭星华:《纠纷:从原始部落到现代都市——当代西方法律人类学视野下的纠纷研究》,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不过,从本书的原版自序中来判断,梅丽本人似乎并不在乎她的研究属于法律人类学还是法律社会学。但是这里却产生了一个重要的疑问,当法律人类学回归本土关注复杂的现代社会时,与传统的法律社会学还有什么区别?

文章来源:《人类学学报》 网址: http://www.rlxxb.cn/qikandaodu/2020/1113/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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