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边缘到边缘:法律人类学在中国的译介与传播(7)

来源:人类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1-13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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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3年,张冠梓在其发表于《国外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的论文《法人类学的理论方法及其流变》中开宗明义地指出:“近年来,无论是法哲学、法理学等理

2003年,张冠梓在其发表于《国外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的论文《法人类学的理论方法及其流变》中开宗明义地指出:“近年来,无论是法哲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研究,都对法人类学表现出越来越浓厚的兴趣。而与之不相适应的是,许多人对这门学科缺乏足够而准确的了解。”为了“向传统法学展示一个陌生的世界”,文章从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对象、学科内涵、学术发展、研究特点等方面逐一进行了介绍。在关于法律人类学史的梳理中,文章不仅把此项研究向前追溯至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和以梅因为代表的古典进化论者,而且尽其所能地展示了20世纪以来法律人类学的发展脉络。除了马林诺夫斯基、霍贝尔(特别强调了《夏安人的方式》的重要意义)、博安南、波斯皮斯尔、穆尔、纳德这些前述译介作品中曾提到的人物之外,文章还列举了菲利普·格利弗(Philip Gulliver)、简·科利尔(Jane Collier)、萨莉·恩格尔·梅丽(Sally Engle Merry)、[67] 据笔者的考证,国内文献中第一次引用梅丽的作品应该是苏力于1993年发表的《法律规避与法律多元》。参见前引[59],苏力书《法律及其本土资源》,第45页。卡罗尔·格林豪斯(Carol )等更为年轻的法律人类学家的学术观点。关于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视野,文章介绍了法律多元主义、田野调查方法、案例研究法、跨文化的法律语言分析等特色的理论与方法。

从理论上讲,此后的研究都应该以此为基础才能更进一步,但可惜的是,这一时期不少学者关于法律人类学的梳理都在这篇文章的叙述“范式”之中(均不及这篇文章完整)。比如,杨方泉的《法律人类学研究述评》(《学术研究》2003年第2期),[68]需要说明的是,这篇文章尽管在发表时间上早几个月,但是在内容上完全被张冠梓的文章覆盖了。徐亚文、孙国东的《为法治找寻沃土——法律人类学的历史、主题与启示》(《求索》2004年第3期),张永和的《法人类学作为独立学科的诞生及其他》(《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乔丽荣、仲崇建的《功能主义人类学派法律观的流变及其启示》(《理论月刊》2005年第5期)与《从博弈到认同——法人类学关于纠纷研究的旨趣、路径及其理论建构》(《黑龙江民族丛刊》2005年第6期),吴大华的《论法人类学的起源与发展》[《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张文山的《关于法人类学若干问题的思考》[《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罗洪洋的《法人类学论纲——兼与法社会学比较》(《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董建辉、徐雅芬的《西方法律人类学的产生、发展及演变》(《国外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常安的《试论法人类学的学科独立性问题——与法社会学相比较》[《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等。这些文章大都千篇一律,乏善可陈,而这主要是由于参考文献高度雷同所造成的。它们主要参考的是“四大文献”:林端的《法律人类学简介》,纳德的论文集《文化和社会中的法律》(最早由梁治平引介)以及当时仅有的两部译著——《原始人的法》与《犯罪习俗》。

2006年还出现了三篇专注西方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学位论文:李小妍的《霍贝尔的法人类学思想研论》、陈梦的《论马林诺夫斯基的人类学研究对法学的贡献》以及刘青山的《克里福德·格尔茨对法人类学的贡献》,这三篇论文均为山东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这三位硕士之所以会关注霍贝尔、马林诺夫斯基与克里福德·格尔茨,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只有这三位人类学家研究法律的著作(且格尔茨的《地方性知识》不能被归入法律人类学)被译为中文。这三篇论文与其说是关于法律人类学思想的研究,倒不如说是关于《原始人的法》《犯罪习俗》以及《地方性知识》的读书报告,对于三位人类学家研究法律的背景、动机、渊源、传承、学术地位都没有太多的涉及。更为遗憾的是,这三篇论文也未能展现出法律人类学与其导师谢晖教授所从事的民间法研究的关联。此外,还有一些似乎与“人类学”有关的法学论文,比如曹全来的《法律变革的文化阐释——人类学的法律理论》(《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和陈云生的《“宪法人类学”的创意与构想》(《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但从内容上看,他们只是借用了“人类学”的名称而已。

当然,在这一时期还是诞生了几篇可圈可点之作。也许是2002年以后法律人类学突然成为一门“显学”的缘故,受此影响,《中国社会科学》也试图“填补空白”,于2005年第5期发表了自创刊以来的第一篇关于法律人类学的论文——高丙中、章邵增的《以法律多元为基础的民族志研究》。在笔者看来,此文主要有三点贡献:第一,它以两千余字的篇幅着重介绍了霍贝尔的代表作《夏安人的方式》的诞生背景与学术地位,强调此书“所开创的纠纷处理的研究范式成为20世纪中期法律人类学研究的主流”;第二,它从当代法律人类学研究对象和兴趣的转移入手,首次讨论了“何谓人类学的法律研究”的判断标准,即必须基于“长期的民族志田野工作”;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文章依据西蒙·罗伯茨的观察[69] Simon Roberts,Do We Need an Anthropology of Law?RAIN,No.25,1978,pp.4- 7.中译文参见[英]西蒙·罗伯茨:《我们是否需要法律人类学?》,王伟臣译,载吴大华主编:《法律人类学论丛》第3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首次向国内学界展示了法律人类学的范式危机,尽管只是一笔带过,但却具有釜底抽薪的意义,它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此项研究在过去的汉语文献中所展现出的“生机勃勃、意气风发”的形象。之所以能作出这些贡献,是因为此文参考了丰富的外文原始文献。就此而言,它还阐明了一个最基本的学术生产逻辑,只有基于原始文献,才可能在实质意义上推动国外社会科学的传播。

文章来源:《人类学学报》 网址: http://www.rlxxb.cn/qikandaodu/2020/1113/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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