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边缘到边缘:法律人类学在中国的译介与传播(3)

来源:人类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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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年后,林端在《中国论坛》(1988年第298期、第299期)上发表了论文《法律人类学简介》(以下简称为《简介》),后收录于1994年出版的论文集《儒家伦理与法律

一年后,林端在《中国论坛》(1988年第298期、第299期)上发表了论文《法律人类学简介》(以下简称为《简介》),后收录于1994年出版的论文集《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中。虽然在发表时间上稍晚于上述两篇译文,但无论是从篇幅字数,[28] 据笔者的手工统计,《法律与人类学》约7500字,《法律人类学评介》约8000字,而林文约字,比两篇译文的总和还要多。还是从理论深度上看,这篇《简介》都堪称汉语学界关于西方法律人类学最早的、最全面系统的引介性文献。或者说,此文早已超出了“引介”的高度,其对于西方法律人类学的细致观察与真知灼见,时至今日都不过时。文章围绕着“法律是动态的文化现象”“与所谓高阶文化中法律体系的区别”“术语问题——两难”“何谓‘法律’”“法律的基础——相互性”“民风、风俗与法律”“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人类学的出路”以及“法律多元主义与法律人类学任务”等问题展开讨论。在笔者看来,林文的最大贡献在于,它首次向国内读者介绍了“术语问题——两难”,即20世纪中叶格卢克曼与博安南关于西方法律与前工业社会法律共性及差异的分歧、西方法律范畴能否以及怎样研究前工业社会法律的争论。这场争论是20世纪法律人类学最为重要的学术事件,不仅反映了此项研究在认识论、方法论上的困境,而且还引发了研究范式的变革。[29]关于这场争论的详情,参见王伟臣:《法律人类学的困境——格卢克曼与博安南之争》,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更重要的是,术语的翻译及使用具有普遍性意义,是西方社会科学本土化绕不开的问题。

但是这篇《简介》依然存在些许不足之处。虽然在参考文献中,林端列明了博安南、纳德、波斯皮斯尔、西蒙·罗伯茨(Simon Roberts)等英美学者的论著,但在正文讨论中他却只是参考了两份德文资料,即乌韦·韦塞尔(Uwe Wesel)在1985年的专著《国家社会之前的早期法律形式》[30]Uwe Wesel,Fruhformen des Rechts in Vorstaatlichen Gesellschaften,Suhrkamp,1985.以及绍特(R.Schott)在1983年的论文《法律民族学》。[31]R.Schott,Rechtsethnologie,in Hans ,eine Einführung,Dietrich Reimer Verlag,1983, 作为德国海德堡大学的社会学博士,林端具有德国民族学的学术背景,参考德国学者的研究资料对法律人类学进行介绍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是,直到20世纪90年代之前,在国际法律人类学界,德国民族学都还处于边缘地位,[32] [挪威]费雷德里克·巴特、[奥]安德烈·金格里希、[英]罗伯特·帕金、[美]西德尔·希尔弗曼:《人类学的四大传统——英国、德国、法国和美国的人类学》,高丙中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79页。与之相关的,德国法律民族学[33] Hanser Peter,New Perspective for the Anthropology of Law:A Short Report on the First German-French Symposium,Journal of Legal Pluralism&Unofficial Law,Vol.28:187(1989).不仅难与英美法律人类学分庭抗礼,甚至在欧陆也远远落后于荷兰学派。[34]参见王伟臣:《法律人类学的身份困境——英美与荷兰两条路径的对比》,载《法学家》2013年第5期。此外,1988年的林端正于德国哥廷根大学撰写社会学硕士学位论文,为来年的答辩做准备。那么,他为何要在学业、生活双重压力之下[35] 根据林端夫人吕爱华女士的说法,“一边摇着他的第一个儿子,一边写作论文,完成了他的硕士学位”。参见吕爱华:《林端先生生平事略》,载http:///admin/list.asp?id=5574,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7月17日。耗费心力去撰写一篇并不能代表德国学术传统的引介性文章呢?答案就在于其1989年完成的硕士论文的题目即为《韦伯的社会学式的法律概念:一个法律人类学观点的分析》。[36] Duan Lin,Der soziologische rechtsbegriff Max Webers:Eine analyse aus rechtsethnologischer sicht,MA Arbeit,Uni Gottingen,1989(unpublished manuscript,on file with author). 《简介》与其硕士论文有着高度的关联性,简言之,林端试图通过法律人类学的视角来解读韦伯。6年后,他在博士论文中对韦伯学说的批判同样也引用了法律人类学的观点。[37] 关于林端对法律人类学译介以及法律人类学对林端的意义,参见王伟臣:《法律人类学的启蒙——评林端〈法律人类学简介〉》,载《法律书评》(第1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8-97页。

与此同时,张乃根在《法律科学》(1989年第2期)上发表了大陆学者关于法律人类学的第一篇专题论文《当代人类学法哲学评述》。文章开篇就阐明了写作目的:“新中国建立后,文化人类学曾长期遭禁锢,人类学法哲学更是鲜为人知。本文尝试对人类学法哲学的产生和发展,当代英美人类学法哲学的研究领域及其启示作初步的评述。”不过,限于前期研究不够充分,这篇文章无论是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远不及林端的梳理。但是有一点作者倒是非常明确:“英美人类学家运用文化人类学研究法律,……法人类学是文化人类学的分支。”这一论断要比后来很多介绍性论文动辄声称“法律人类学是法学与人类学的交叉学科”要严谨得多。两年后,《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2期)刊登了么志龙的论文《通向文化之路——从历史法学派到法律人类学》。这篇文章视角非常独特,试图寻找历史法学派和法律人类学之间的理论勾连。可是,萨维尼和马林诺夫斯基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学术传承关系。此外,文章还分析了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的差异,并尝试阐明马林诺夫斯基、霍贝尔学说的理论前提,这种叙述视角较之张乃根的介绍有所进步,但碍于资料有限,讨论得不够深入。

文章来源:《人类学学报》 网址: http://www.rlxxb.cn/qikandaodu/2020/1113/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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