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边缘到边缘:法律人类学在中国的译介与传播(2)

来源:人类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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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笔者目前能够找到的第一篇专门介绍法律人类学研究的汉语作品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夏晓兰翻译的《人类学与法律》,收录于李亦园在1974年所编写的《文

笔者目前能够找到的第一篇专门介绍法律人类学研究的汉语作品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夏晓兰翻译的《人类学与法律》,收录于李亦园在1974年所编写的《文化人类学选读》中。[19]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人类学的传播似乎并未中断。比如著名人类学家李亦园在1974年所编的《文化人类学选读》中就刊载了由夏晓兰所翻译的《人类学与法律》。参见李亦园主编:《文化人类学选读》,台北食货出版社1974年版,第161-167页。 原作者为美国著名法律人类学家保罗·博安南(Paul Bohannan),原文收录于美国人类学家索尔·塔克斯(SolTax)于1964年主编的论文集《人类学的视野》中。[20]Paul Bohannan,“Anthropology and the law”,in Sol Taxed.,Horizons of Anthropology,Aldine Pub.Co,1964.

进入1980年代,大陆学术界开始大规模译介西方社会科学文献。西方法学的各个流派以及涉及法学的交叉研究几乎都参与其中。比如,据刘思达的观察,对西方法律社会学文献的翻译和研讨,“从对庞德、埃利希、韦伯、霍姆斯等经典理论家的介绍,到对布莱克(Donald Black)、塞尔兹尼克(Philip Selznick)、科特雷尔(Roger Cotterrell)、卢曼(Niklas Luhmann)等同时代的国际知名法律社会学家的关注,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基础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已经基本上‘全盘西化’了”。[21]刘思达:《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与反思》,载苏力主编:《法律与社会科学》(第7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正是在此基础上,赵震江、季卫东、齐海滨发表于《社会学研究》(1988年第3期)的《论法律社会学的意义与研究框架》才能够全面地回顾了国外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史和主要流派。大概是因为对法律社会学的介绍已经比较丰富了,就在这一时期,有些学者开始另辟蹊径,推出了几篇关于法律人类学的译介文章。

第一篇是发表于《国外社会科学》(1987年第11期)的《法律人类学评介》,文章译自澳大利亚法学家马丁·克雷齐尔(Martin Krygier)所撰写的《人类学方法》,译者傅再明将题目翻译为《法律人类学评介》。这篇文章最初收录于1980年澳大利亚哲学家尤金·卡门卡(Eugene Kamenk)及其夫人爱丽丝·泰(Alice Erh-Soon Tay)合编的论文集《法律与社会控制》中。[22]Martin Krygier,Anthropological Approaches,in Eugene Kamenka and Alice Erh-Soon Tayeds.,Law and Social Control:Ideas and ideologies,Edward Arnold,1980, 克雷齐尔的这篇文章并非简述整个法律人类学的发展史,而只是简要地介绍了该领域关于纠纷和争议的各种理论。为此,他介绍了马林诺夫斯基、马克斯·格卢克曼(MaxGluckman)、保罗·博安南、利奥波德·波斯皮斯尔(Leopold Pospisil)、伊恩·哈姆内特(Ian Hamnett)等法律人类学家的相关研究,并重点强调了《夏安人的方式》的历史地位。此外,克雷齐尔还提到了拉德克里夫·布朗(Alfred Radcliffe-Brown)、维克多·特纳(Victor Turner)等并未专门从事法律研究的人类学家,毕竟原文的名称“Anthropological Approaches”本身强调的就是人类学的方法。换言之,克雷齐尔已经暗示了法律人类学的学科性质——人类学的一项分支研究,而并非人类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但是,不知是否是节译的缘故,这篇译文遗漏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劳拉·纳德(Laura Nader)、萨莉·福尔克·穆尔(Sally Falk Moore)为代表的第三代法律人类学家[23] 关于法律人类学家的代际划分,参见王伟臣:《法律人类学的认识论贡献》,载谢晖等主编:《民间法》(第18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04-413页。的研究成果。此外,可能是因为版面,这篇译文只保留并翻译了两篇引注文献,一篇为格卢克曼的《北罗德西亚巴罗策人的司法程序》,[24] Max Gluckman,The Judicial Process among the Barotse of Northern Rhodesia,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55.克雷齐尔引用的是此书1967年第2版。另一篇为霍贝尔的《原始人的法》。[25] ,The Law of Primitive Man:A Study in Comparative Legal Dynamic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4. 这是《原始人的法》首次出现在汉语文献中。

几乎与此同时,1987年第6期的《世界民族》杂志发表了由杨周云翻译的德国汉堡大学人类学家克劳斯·科赫(Klaus Friedrich Koch)的论文《法律与人类学》,原文曾收录于美国人类学家皮特·哈蒙德(Peter )主编的论文集《文化和社会人类学:民族学的入门读物》中。[26] Klaus Friedrich Koch,Law and Anthropology:Notes on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in Peter eds.,Cultural and Social anthropology:Introductory Readings in Ethnology,Collier Macmillan Ltd,1975.这篇文章最早以“Law and Anthropology:Thoughts on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为名发表于Law and Society Review,Vol.4,1969, 1965年左右,科赫曾与老师纳德一道对1964年以前的法律民族志的作品(主要以英语为主,也包括一小部分德语、法语、荷兰语)进行了系统的检索和整理。[27] 他们于1966年在《当代人类学》第7期上发表了相应成果——《法律的民族志:一个文献学回顾》。Laura Nader,Koch Klaus and Bruce Cox,The Ethnography of Law:A Bibliographic Survey,Current Anthropology,Vol.7,No.3,1966,pp.. 所以,科赫对于法律人类学历史的了解远在克雷齐尔之上。他的这篇文章不仅提到了经典作品,而且还着重介绍了二战以来人类学回归本土之后的“对当代社会的法律研究”。在科赫看来,法律人类学绝不同于原始(野蛮)法律的研究,“人类学家为法律界人士提供了有价值的从经验主义的分析中得到的实据”。因而,科赫也对霍贝尔的《原始人的法》提出了批评,认为该书试图对法律体系所做的全面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是失败的”。

文章来源:《人类学学报》 网址: http://www.rlxxb.cn/qikandaodu/2020/1113/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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